《办法》规定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本市市区内实际居住满2年的家庭,其家庭收入及人均现住房建筑面积符合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可以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已参加福利分房的家庭在退回所分房屋前,或已享受住房补贴的家庭在退还补贴金额前,不得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售房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所有权证》等手续。
《办法》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可以取得完全产权。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来源:湛江新闻网